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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辦法年內出臺
《財經網》 – 2009年09月24日

【《財經網》北京專稿/記者 張曼】爭議多時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辦法,經過多次徵求意見,年內有望推出。

接近政策制定的人士告訴《財經》記者,監管辦法主要是從風險防範出發,針對融資擔保已經出現的問題,制定監管政策;主要內容是針對與銀行有業務往來的融資性擔保機構,規定准入標準、業務範圍、風險分擔機制等問題。

上述人士介紹,監管辦法已經多次徵求意見,主要內容已經確定,目前處在後期修改和統一各部委具體意見階段,此後將上報國務院。今年2月,國務院 發文要求銀監會牽頭發改委、工信部等多個部委成立部際聯席會議機制,負責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。7月,聯席會議召開首
次議事會,溝通監管意見。

一位北京擔保業內人士表示,近日銀監會高級官員已經帶隊在北京地區擔保機構進行實地調研,討論具體監管辦法,目前,爭議主要集中在擔保機構的放大倍數(即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的放大比例,目前規定不超過10倍)、資金使用、資金監管和業務範圍等領域。

監管部門人士透露,監管辦法擬將融資擔保業務的放大倍數限制在5倍到10倍之間,並由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資金和客戶保證金進行存管監控,主要是防止再出現擔保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問題。此外,業內人士表示,融資擔保機構的投資業務和比例也將受到限制,委託貸款可能
叫停。

去年開始接連爆發“中科智醜聞”“華鼎擔保騙貸案”“工行上海銀基擔保案”等違法違規事件,擔保公司風險識別控制能力弱、業務雜亂、經營無序、違規操作等問題逐漸暴露。擔保公司財務造假、利用委託貸款挪用資金、抽逃資產等問題,也成為監管部門關注重點。

一位擔保業資深人士表示,擔保機構總體是“小、多、雜”,監管歷史是“九龍治水”,擔保尚無法形成一個成熟行業,嚴格的監管可以促進行業逐步整 合升級,但是也會限制擔保行業的發展。該人士介紹,擔保公司作用在於為風險難於識別或者資信不足的機構提供增信,同時利用仲介機構的優勢從事相關衍生業 務;如果監管辦法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等業務作出比例限制,就會影響擔保公司的積極性。

一位國有擔保公司高管則坦言,擔保業過去少有人問津,現在卻成為解決金融危機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“救命草”,被過度關注。其實擔保業八成資金為民營資本,業務對象雖是中小企業,但鮮有企業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作為目標。

去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,國務院層面多次發文要求建立多層次擔保體系,促進銀行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。中國政府網9月22晚間公佈的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》,第一條就明確提出要“加快制定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”,後文中亦再次表示,“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,引導其規範發展。”